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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规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规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规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
我国《刑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杉,我国刑法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规定侵害公司利益作出了严厉的处罚——处罚的核心不仅在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了公司利益,更是因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利益也代表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一旦上市公司利益受损,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会牵连受损;情节严重时,资本市场的秩序也会受损。笔者将结合真实案例,向大家介绍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006年底至2007年初,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公司进行资产收购重组等活动,造成公司遭受损失合计8050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何某在某公司收购某某公司的股权过程中,采用对某某公司虚假增资的方法,致使某公司损失2400万元;(二)被告人何某在海南某公司收购某公司股权过程中,擅自挪用某公司资金,致使该公司损失5650万元。2009年7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抓获,何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作为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采用隐瞒事实、购买公司股权等方式,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作为法定犯,而非自然犯,来源于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因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具有忠实义务,其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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