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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原始取得

不动产物权原始取得

不动产物权原始取得
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有哪些
按照《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这就是说,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也不承认物权的任何变动。
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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