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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
针对您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如何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一条规定实际上就是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此罪的犯罪主体有单位和个人,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此款规定处罚。

一般来说,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海洋水产资源,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此罪的构成要件中,只有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过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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