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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服刑抚养权变更

监护人服刑抚养权变更

监护人服刑抚养权变更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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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服刑抚养权变更是否可以




    可以的,《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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