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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辩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辩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辩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辩

首先要理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的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虽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均为公法上的救济措施,但刑事诉讼是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而创造的典型公权救济制度,而民事诉讼是为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而设计的一种私权救济制度。两种制度并存于社会生活且相互独立。


但基于公权优于私权以及效率优先的考虑,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设计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之处即在于它不仅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这使得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又产生了重叠。


一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它根本解决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处理刑事诉讼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的关系上,各国主要采用了三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是原则上将该民事诉讼交由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这是法国、德国类型的现代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


第二种是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予以解决,而在其余情况下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其他的单独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例如英国1870年《没收法》之规定;


第三种是将它完全交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这是美国和日本现行立法的解决方式。


可见,各国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因立法体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第一种立法例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最为宽泛,基本解决了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所有民事纠纷,因而在该体例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均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三种立法例实质上摒弃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完全分开独立。


第二种立法例介于两者之间,采用了“混合式”的方式解决相关民事纠纷。但探究各国的立法本意,不难发现三种立法例均为与刑事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提供了充分的救济途径,或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这符合对法律主体民事权益保护的基本精神。


我国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局限于人身权利或财物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内,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立法理念有着根本的不同,而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加之立法技术的原因,使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带有许多限制条件,从而决定了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可能解决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的所有民事纠纷,但这并不意味着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纠纷就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民事诉讼的外延和内涵显然远远大于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需要解决的纠纷包含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被害人完全有权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要求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赔偿,我们不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漏洞否认该民事纠纷的可诉性。


如果狭义的理解附带民事诉讼,认为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纠纷就不再能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不仅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还将导致相当部分的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得到私权上的救济,这无疑是与民事法律规范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背道而弛的。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辨之间的关系是并存又是独立的关系,这两者的相同点是都是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不同点就是相对于民事诉讼之辨来说,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比较广,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有相关法律的依靠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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