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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配音侵权

网络恶搞配音侵权

网络恶搞配音侵权
“网络恶搞”的免责事由分析

对于“网络恶搞”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还要看其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著作权法》在赋予著作权人有限垄断权的同时,也对著作权作了必要的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不经许可使用作品,甚至无偿使用作品。这种限制分为两类,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分别是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制做录音制品、播放已发表的作品以及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网络恶搞”不属于上述法定许可规定的范围,且“恶搞”作品的制作人通常都没有向原影片的权利人支付费用。因此,“网络恶搞”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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