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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的违法问题

拆迁中的违法问题

拆迁中的违法问题
拆迁评估中都有哪些违法问题

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评估机构对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确定未依照上述规定,参考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2、评估方法错误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评估机构不采用市场价法评估,导致评估价严重偏低。


3、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在近几年中也是会有许多的企业和公民房屋被进行拆迁,那么拆迁势必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所以拆迁方是需要支付相应的拆迁补贴费用,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补偿的事宜不够合理合法时也是可以拒绝进行拆迁,拆迁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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