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快递合伙经营法律

快递合伙经营法律

快递合伙经营法律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开展快递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公告: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告作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主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被邮政管理部门责令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拒不交回或者逾期未交回的;


(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吸收其他企业法人进行合并的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的,应当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分支机构名录。分支机构的监控、安检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有关要求。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名录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撤销、变更备案。


有关快递行业的从业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在快递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快递到了以后无法联系人当事人的,那么快递公司是有权将快递退回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咨询办理。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njv4r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