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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敲诈勒索罪

四川省敲诈勒索罪

四川省敲诈勒索罪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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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敲诈勒索罪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的数额标准?

对第二个问题进行简单的描述是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四川省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之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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