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刑法第133条第一款

刑法第133条第一款

刑法第133条第一款

刑事法律指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相关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罪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等等刑事辩护问题都可以在刑事法规中找到法律依据。所以了解基本的刑事法规还是很有必要的。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醉驾133条第一款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中的第一款第二项具体规定如下: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的评判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罪名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lxg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