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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存在的弊端

医疗过错鉴定存在的弊端

医疗过错鉴定存在的弊端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认定存在问题

(一) 医疗水平一刀切


在侵权责任法三次审议稿中曾规定,在”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但立法审议时被删除。由此,确定诊疗义务时是否需要考虑上述因素便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否定的观点认为,删除说明我国立法对于医务人员诊疗义务的判断采取的是客观判断的标准,医务人员个人的学识、技术能力、个人的研究水平、从业经验的差异,不能成为减轻其注意义务的理由。


肯定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考虑到诊疗行为的实际情况很复杂,删除了前述规定。地区、资质等因素能否在适用本条时考虑,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规定了具体要求和具体操作规程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般都应当遵守,不应当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别。


有的诊疗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可理解为包括地区、资质等因素。


(二) 医疗鉴定制度二元化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都涉及医疗事故鉴定,包括过错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且司法判决都是依据鉴定结果作出,所以在医疗损害案件中鉴定结论至关重要,如何保证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自然是保证案件判决公正的重中之重。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对医疗过错相关规定内容的解答,医疗过错的问题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不好极易引发纠纷,而且是非常打击群众对医疗的信心,法律对医疗过错问题的规定很有利的解决这些问题,医患纠纷可以以此为依据,对赔偿等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在处理的时候可以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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