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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房转让协议

沿街房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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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房拆迁,承租人能否主张停业损失

沿街房拆迁,承租人能主张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后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前述补偿费用原则上应归属于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并未赋予承租人直接的民事请求权基础。至于承租人与所有权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前述补偿费用既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承租人应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系属另一法律关系。


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拆迁人只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不再与房屋承租人直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承租人也不再因为所租赁的房屋被国家征收而直接与拆迁人产生法律关系。国家对房屋的征收行为只是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而征收补偿方案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而非承租人,对拆迁房屋的补偿方案并不是成为承租人因租赁合同解除所受损失的计算依据。对于承租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应当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作为请求权依据,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承租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是否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数额。


若是没有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依据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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