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费的滞纳金标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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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费的滞纳金是否合理
依据天津供热用热条例规定,每年采暖前(9月30日前)可以办理停用业务,如果没有办理就会产生采暖费,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可能产生滞纳金。 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 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l14k4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