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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满足证据的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

至于证明力的大小,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

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

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

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

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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