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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中止仲裁时效的事由

中断中止仲裁时效的事由

中断中止仲裁时效的事由
仲裁时效中止有哪些事由和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前者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和洪水侵袭等,后者如战争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的解释精神,主要是指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如:当事人为患有精神病的职工或者童工,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妻子等)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可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入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在计算仲裁时效期间时将时效中止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通过以上内容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本身是为了维护仲裁双方权益和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立的,其权威性毋庸置疑。但是,对于大多数有特殊原因致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所提及。劳动者在受到侵权行为时,应当积极与法律工作者咨询,将重要时间节点进行标注,以便于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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