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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同事证明

分居同事证明

分居同事证明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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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感情破裂同事能否证明?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了5种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所涉争议即是刘某、陈某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且提供了其同事的书面证言用以证明其与陈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是这并不能充分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其一,刘某与陈某的婚姻基础较好,刘某与陈某虽然相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系在同居两年相互间已有相当了解的基础上才办理结婚登记的。其二,刘某虽然系第二次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但只能证明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而且双方在闹离婚期间通过聊QQ、发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了一定的交流和情感联络。刘某公司宿舍是集体宿舍,不管夫妻感情好不好,分居都是必然的事实。因此,刘某系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事实和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与刘某、陈某夫妻分居系因感情不和并无关联性,刘某并不能证明夫妻分居系因感情不和。其三,按常理,刘某作为导游必定经常出差,其在公司宿舍居住的时间并不会很多,即使证人证言真实可信,也只能证明刘某在公司宿舍居住时系与陈某分居,并不能证明俩人在此之外的诸如探亲等期间也处于夫妻分居的状态。因此,刘某提供的书面证言与刘某、陈某夫妻分居满二年的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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