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行政信息公开的原则是

行政信息公开的原则是

行政信息公开的原则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请问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谢谢回答。

(一)权利原则

草案之所以明确规定公众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不仅仅只是将信息公开
当作政府机关的一种办事制度,主要是针对目前各种形式的公开实践中所反映的
问题.如果信息公开仅仅只是一种办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也可
以不公开,随意性比较大,实施中缺乏保障与制约.将信息公开当作一项权利处
理,不但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惯例相符,而且也使整个制度设计更加具有可操
作性.因此,本条规定是整部条例的基础和基石.
在一些国家与地区,很长的时间内也未曾将信息公开当作公众的一项权利进
行处理,其结果是制度的实施效果非常不理想,并招致大量的批评,如欧盟与新
西兰等.

(二)公开原则

在我们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对于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信息,似乎已
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或习惯,好象不公开是原则,公开反倒是例外或者是一种
恩赐.正因为如此,严重地制约了政务公开的步伐.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
一个最大难题在于合理地确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为避免传统思维方式的影
响,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不公开的范围,架空政府信息公开制
度,有必要将公开作为原则确立下来.在总则部分确立这么一条原则的主要作用
在于,使公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新的认识,改变思维
方式与工作方式.同时,在条例的未来实施中,可以以这条原则为指导,解决疑
难案件和问题,并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精神.

(三)利益平衡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随时都会
与其他权利和利益发生一定的冲突,规定利益平衡原则,是为了保证更有效地行
使知情权.当然,利益平衡原则不得随意解释或适用为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信息
权,所谓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有特定含义的,是例外中所保障的利益.

(四)不收费原则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与信息经济价值的突显,政府部门借手中垄断的信息寻
租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实践中,有的政府机关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
要,有的则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放任政府机关借信息牟利,或
者变相抬高获得信息的成本,都会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增加公众获得信息
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将免费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即政府机关不得借信息谋
取利益,不能根据信息本身的价值收费.但是,为了减轻政府机关的负担,也为
了杜绝各种不合理的申请行为,还必须由申请人承担检索,复制与寄送信息的成
本费用.

(五)自由使用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市场化原则或者自由使用原则,即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
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开发.对于这种再开
发行为,政府机关不得禁止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
权保护或类似保护.
各国的实践证明,信息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的力量,
仅仅依靠政府机制不可能最有效地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通过市场机制,不但可
以保证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各种信息之间的有效整合,还可以通过竞争提升信息
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满足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将市场化原
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条例的总则部分,允许申请人对政府信息进行商业开
发或利用.
以上就是信息公开的原则,请你参照。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k8dj9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