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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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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自担任某案件的审判工作,并作出判决的制度。独任制仅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担任独任制审判的审判员必须是专职审判员,书记员应由专人担任。值得指出的是,独任制审判并不是审判独立的组织形式,其审判活动要接受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庭庭长及审判委员会的领导。独任制审判同其他审判组织形式的本质上并没有差别,只是人数不同而已,在审判程序上也不能一切从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进行。

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不得采用独任制审判: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什么变化,都不得适用独任制审判形式;

(3)按照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改为合议制的可以改为合议制;

(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采用独任制;

(5)行政诉讼案件一律不得采用独任制。

这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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