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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企业年金办法

征求意见稿 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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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


《办法》正式发布稿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主体与责任进一步明确

《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机构监管与风险处置工作;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及风险防范和处置。

从监管体系来看,监管原则为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制”,但牵头部门为银监会,与《指导意见》精神一致;监管思路则为“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在新闻发布会,银监会发言人称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为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而机构监管方式除了机构备案、登记和注销以外,主要是动用地方政府维稳及打击违法行为的资源进行风险防范和处置。


  (二)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组织职能

在《办法》出台之前,各个地方金融办都在组建网贷协会进行行业自律,从运行情况来看,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各地网贷行业标准不一致,包括协会规章制度、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等;

(2)标准不一致导致各地协调性差,信息共享程度低。最终导致整体自律效果差强人意,问题频频。

《办法》除了对自律组织最终明确进行统一管理外,还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有利于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及信息共享系统。


  (三)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定位以及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

《办法》第十条划定了十三条红线,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办法》第十七条提过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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