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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实质相似认定

著作权实质相似认定

著作权实质相似认定
著作权实质相似认定是怎么规定的呢?
实质性相似规则作为著作权法侵权认定的标准之一,其具体适用既涵盖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前提性判断,又涉及具体相似性判定方法和标准的运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恰当的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通过实质性相似规则的适用,合理的得出侵权与否的判定结论,已成为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个重要节点。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以琼瑶诉于正一案为视角,通过对实质性相似规则的理论解析与实践回应,并在分析、对比不同侵权判定方法的基础之上,提出几点对本案判决中关于非文字性作品元素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的看法和建议,以期有所裨益。   一、问题导入:琼瑶诉于正案的困惑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标准不是在于思想的相似,而是在于表达的相似。实质性相似规则的具体适用也是以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前提条件的。然而,对于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一直以来都是困扰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难点问题。最近备受社会关注的琼瑶诉于正一案[1],又将该问题集中地呈现在理论探讨与实践争议的焦点之上。在本案中,原告主要诉称被告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原告作品中核心的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原告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而被告主要辩称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人物关系、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由此可知,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特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桥段)、桥段组合(作品结构)等非文字性作品因素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以及怎样运用实质性相似规则准确判定其侵权问题。 上诉就是著作权实质相似认定的相关规定,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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