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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名誉权侵权证据

微信群名誉权侵权证据

微信群名誉权侵权证据
微信群名誉权侵权证据
一、微信群内骂人侵犯名誉权赔千元2016年初,隋某与丁某因客户买卖房屋问题产生矛盾,隋某到丁某处理论,丁某报警后,经民警协调,隋某离开。

当日,丁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房产中介微信群内发现微信名MM发表的微信,内容为:

“大家注意,千万别再跟这个女人合作了,翘我们客户,翘我们房源,这样的以后看谁还敢跟你们合作,违背良心办事,钱到你手里也不会有好下场的。

”微信下面还附上了丁某的微信资料及头像。

隋某在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涉及对丁某人格评价的信息,特别是使用“”这样的词汇,致使丁某的社会评价遭受影响,精神上遭受压力及损害,应认定侵犯丁某的名誉权。

二、名誉权你了解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酌情考虑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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