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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应否成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重婚行为应否成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重婚行为应否成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重婚行为应否成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一、重婚不是丧失配偶继承权的理由。
二、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等的是丧失继承权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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