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七十八条 法律 关注:2.1W次 中国民事诉讼司法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标签: 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规 七十八 知识产权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j6ywg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