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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业参加社保问题

贵州省建筑业参加社保问题

贵州省建筑业参加社保问题
贵州省建筑业参加社保问题对民工等的保障有哪些?
贵州省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13-4-22 16:36:00 黔劳社厅发[2006]21号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经贸局、工会: 为了落实国务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推进我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再重复缴费,但需提交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报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及时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要据实报送人员名册,企业用工发生变动的,应按月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动人员名单。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支持。 三、用人单位在省内的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统筹地区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按照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一年内,农民工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规定直接向统筹地区或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贵州省建筑业参加社保问题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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