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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免于行政拘留

申请免于行政拘留

申请免于行政拘留
孕妇免于行政拘留的条件

孕妇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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