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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诉讼中的当事人

隐名股东诉讼中的当事人

隐名股东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依照该条规定,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公民又称自然人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公民如果因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争议,即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民也并非专指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双重国籍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或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都可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法人法人是指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团体以及没有章程和管理机构的独立财产。法人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存续期间与权利能力相同。但法人的行为能力必须通过自己的法定代表来体现。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含义进行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及于法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那些不是具备法人条件而未取得法人资格,但有一定的组织或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没有代表或管理人的组织。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作为对外代表该组织的机关,由其体现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

首先是应该与本案的案件有直接的联系,其次,使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最后,当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判决之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该服从案件的判决,如果不服的话是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的,但是受到判决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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