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婚假习俗 法律 关注:5.44K次 广东深圳婚假假期《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实行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含劳务工,下同),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标签: 婚假 习俗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广东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grvwe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