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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等级司法鉴定

智力等级司法鉴定

智力等级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等级标准

1、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1] 。


5、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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