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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收割机转让协议

新购收割机转让协议

新购收割机转让协议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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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是否按交强险赔偿

收割机是否按交强险赔偿收割机也是按照交强险来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联合收割机是行走式农业机械,不能离开拖拉机单独工作,只是拖拉机的配套机械,刁某的联合收割机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范围内行为人先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责负担,亦符合有关规定。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从上述规定看,上道路行驶的联合收割机应作为机动车对待,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联合收割机是行走式农业机械,不能离开拖拉机单独工作,只是拖拉机的配套机械,刁某的联合收割机未投保交强险,判决刁某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责负担,亦符合有关规定。2007年1月22日,中国保监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批准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见附件),明确了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基础费率标准。2007年3月23日农业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强调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拖拉机交强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自2007年4月1日起,对凡是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已办拖拉机交强险的或属于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未到期的,依法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各保险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当定期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逐步建立有关拖拉机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交强险投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交流机制与信息平台,强化监管,为拖拉机交强险的深入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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