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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有法院委托

司法鉴定有法院委托

司法鉴定有法院委托
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应吗

尽管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有种种弊端,比如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没有什么关系,鉴定机构的能力如何,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鉴定材料是不是真实?相对人有相反的证据怎么提供?这些都会导致鉴定意见的公证性得不到保障。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种种假设情况的存在就否认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性。


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应具体分析:


(一)对于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在质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其鉴定结论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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