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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撤诉理由

法院离婚撤诉理由

法院离婚撤诉理由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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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诉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根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对此种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还包括:

(1)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发生上述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而是缺席判决。

以上就是当事人民事诉讼申诉撤诉的主要条件,一般情况下除了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撤诉,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法院皆可按撤诉处理。所以当事人在提起申诉前最好做好充分的准备,不要提起申诉在撤诉,增加法院的工作量。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律师365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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