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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属地规定

仲裁申请属地规定

仲裁申请属地规定
法律援助属地的规定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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