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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受害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受害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受害人死亡
肇事逃逸后受害人死亡怎么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未参加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相关损失后,再行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可见,法律规定的只是关于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与追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该部分损失的最终赔偿责任主体为交通事故责任人,而非机动车主。但是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在此情况下,相应的赔偿责任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由机动车主承担尚无法律依据。

具体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就本案而言,需要清楚你所在的省份、事发时间、在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只需支付父母20年费用的四分之一,因为还有哥姐可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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