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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药费甲类乙类赔偿

交通事故医药费甲类乙类赔偿

交通事故医药费甲类乙类赔偿
交通事故医药费由谁垫付

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抢救受伤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保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从而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保障事故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将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救助义务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作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应该以救死扶伤为己任,此时不能因为对方暂时没有交纳相应的费用,就停止对其的抢救治疗,这样往往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同时也是有损医德的事情。在出现肇事司机不垫付医药费的时候,此时如果参加了交强险的话,则可以现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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