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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诈骗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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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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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XX诈骗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驿少刑初字第158号
被告人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4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有驻马店市公安机关驿城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2月1日,被告人潘?李四合伙经预谋后窜至驻马店市文明路农行大夏下。潘冒用李光辉的身份以租车为名与驻马店市开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二)签订租赁合同,后张三等人将价值99984元的上海大众朗逸轿车(登记车主麻子)诈骗得来抵押给赵,得款67500元
2.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张三在驻马店市源源宾馆内,冒用李光辉的身份证以每天180元的价格与驻马店市开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走价值64089元的豫Q本田(登记车主为王记)后潘将该车抵押给范磊得款4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合同诈骗他人,骗取他人财物1640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罪的事实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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