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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纠纷的思考

对医疗纠纷的思考

对医疗纠纷的思考
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医疗纠纷法律思考?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院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相继出台后,医务界、法学理论界以及审判实务界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些医疗纠纷的法律思考:   一是遵循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能够查明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失行为,并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则仍应当进行赔偿。二是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上位法优先适用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而《民法通则》则是国家基本法,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再适用《条例》的规定。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坚持过错赔偿,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由于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可视《条例》为《民法通则》的细化,参照《条例》的规定执行。而《条例》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这样既维护了国家基本法律的统一适用,又在赔偿标准及数额等法律适用上实现了赔偿内容的相对统一,有利于充分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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