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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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行政处罚措施
建设局行政处罚措施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depj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