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不合理要如何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不合理要如何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不合理要如何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一般侵权责任中,我国实行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索赔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负有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污染者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了“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表明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相对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言的。如果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民事举证原理,被侵权人应当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但是,由于环境污染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由于自身的复杂性,被侵权人很难对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目的在于免除本应由提出主张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相对方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这将大大有利于保护环境污染中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de6e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