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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民办营利学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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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民办营利学校的程序
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法人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的民事基本法律,《民法总则》将民事主体区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三大类;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又将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进一步细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这三大类。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10条第三款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19条第一款规定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19条第三款规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和第19条第四款关于“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因此,我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界定为营利性的法人的;从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属于《民法总则》第76条第一款所说的营利法人,即“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因此,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法总则》的上述规定,得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法人”这样的结论,应当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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