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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误工费的案例

家庭主妇误工费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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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误工费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条规定的是有收入的人群,包括有固定收入和不固定收入的人群误工费的计算方法,而解释并没有直接规定,对于没有收入的或者无业人员是否能计算误工费,或者说应当如何计算误工费。因此,家庭主妇误工费案例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家政行业的职工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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