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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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的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9z6j7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