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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管辖权

虚假诉讼罪的管辖权

虚假诉讼罪的管辖权
虚假诉讼罪的管辖权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rn(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rn(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rn(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n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纷争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rn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纷争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n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纷争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n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遣散等纷争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n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纷争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n第二十八条因侵权做法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做法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n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意外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意外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n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意外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n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花费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rn第三十二条因共有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有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rn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限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rn(一)因不动产纷争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n(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纷争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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