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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权与商标权的关系

商标使用权与商标权的关系

商标使用权与商标权的关系
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关系

“商标使用”的含义区分为以维护商标权为特征的积极使用和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商标使用。这两种含义并不能等同。


关于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行为的关系,在理论上有的学者认为非营利性组织的非商业性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而大多数观点则倾向于认为判定商标侵权应以商业性使用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是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


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行为必须是在商业标识意义上对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使用,也即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或者说必须是将该标识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使用。倘若所使用的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标识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这种使用就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会构成对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一般来说,对于直接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其认定需要以被述侵权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而对于商标间接侵权行为或共同侵权行为则往往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有关商标侵权析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商标侵权的方式是非常多的,当事人的商标受到侵权的情况下,可以首先向商标权管理部门投诉,并进行行政处罚,但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的,还可以主张对侵权方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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