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对强迫卖淫罪定性及其犯罪未遂形态的认识

对强迫卖淫罪定性及其犯罪未遂形态的认识

对强迫卖淫罪定性及其犯罪未遂形态的认识
对强迫卖淫罪定性及其犯罪未遂形态的认识
强迫卖淫罪的未遂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
如果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没有达到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那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处于着手实施的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反之则属于既遂。
我国法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9evjw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