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棚户区拆迁补偿的规定 法律 关注:3.5K次 山东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标签: 补偿 拆迁 山东省 土地征收 棚户区 征地拆迁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970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