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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允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允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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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9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案件受理费:


第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第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第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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