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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拒绝追认视为

无权代理拒绝追认视为

无权代理拒绝追认视为
无权代理时被代理人的沉默一律视为拒绝追认

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对无权代理的规定是有明确的标准,无论是在发达的网络上,还是现实生活中的代理商都必须遵循国家所设定的法律,不要抱有侥幸心里,最终酿成大祸,要做一个合法的代理商,这都自己,对别人都是有好处的,这样也会给自己带了更多的客户,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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