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犯罪前科判拘役

犯罪前科判拘役

犯罪前科判拘役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犯罪分子被判拘役不属于前科

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

虽然拘役是开放性刑种,并且是轻于有期徒刑的一种,但拘役始终是一种刑罚方法,是刑事犯罪后给予的刑事制裁,是会留案底的。而案底就是指犯罪记录制度,这种犯罪记录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终身存在不能取消。

因此,拘役会留有案底,当然算是前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 无期徒刑;

(五) 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73o3o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