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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诈骗的问题

关于保险诈骗的问题

关于保险诈骗的问题
保险诈骗罪的问题
关于保险诈骗罪的问题的回答为《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最主要的特征是行为人除了具备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以外,还具有特定的身份,这种身份包括法律赋予的或者业务上的某种特定资格,以及基于特殊事实而发生的其他特定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程度,决定罪名的定性。就保险诈骗罪而言,保险合同关系以外的人,固然可以冒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索赔,他们主观上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和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似乎没有什么差别,但是由于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特殊身份,并不能构成本罪,而只能以诈骗罪论处。比如上面谈到的汽修公司用客户送修车辆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的,只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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