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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不可以拿两份

劳动合同可不可以拿两份

劳动合同可不可以拿两份
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

可以。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法律认定为现实公平,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撤销解除该劳动合同。


1、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2、法律特征


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显失公平条款认定


1、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综合衡量;


2、考察合同订立时,一方是否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具体看利益受损一方是否无经验,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中急迫的情况,并非出自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如合同中设定了某些明显对一方不利的条款[1] 。


4、显失公平确切内涵


一般来说,维持合同法的基础是“契约自由”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形式。其核心和实质是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意思自治。但是,如果合同一方在交易中存在明显的经济上、政治上、人身关系上的优势,或另一方处于窘境、紧迫或对交易缺乏经验和判断力,而缔约一方又适当地利用了这些客观条件与对方签订了双方在权利义务划分上过分悬殊从而对对方有重大不利。而自己则可能因此取得过多利益的合同,这就是所谓“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机械地依照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利益将受损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事实上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真意,是对作为契约自由原则核心的意思自治的违背,从而也从根本上否定了契约自由原则。因此,在此情况下,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加以适当限制,允许利益受损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能确保实质的合同自由,从而保障公平,这也就是显失公平作为合同法上一项基本原则的意义或精神实质之所在。


综上所述,如果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内容明显不利于劳动者而将利益偏向了单位本身,就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一旦劳动者发现就可以认定该合同无效而被撤销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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